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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个案*公益|三大运营商:有无计量黑洞?有无解决方案?从一起手机流量案拷问电信企业计费系统

作者:法正         2016年12月11日

转自: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公众号“大案”

编者按:张新年与中国移动及其北京公司流量争议一案于20161月在东城法院立案;后,工信部函复称,将加大启动流量计费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电信企业对流量业务计费系统性能进行测试;质检总局函复称,流量计费系统暂未列入《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也尚未制定相应的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及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北京市质监局函复称,移动公司的移动数据计量计费设备的运行、维护由其自行负责,不属于该局监督检查范畴;东城法院于同年10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移动公司发送的系列提醒短信存在时间倒叙、流量总额不一致、流量总量倒叙的情形,由此可见中国移动北京公司的短信提醒功能存在瑕疵 ” 并判免流量欠费,而对于张新年主张的移动公司计量计费系统有误,则认为未能举证证明,不予采信。

张新年认为,移动公司下发的提示短信显然含有计量计费内容,也发生扣费并导致停机销号,如果其声称提示短信中包含的计量计费内容与扣费无关并认为实际扣费无误,则应由其举证证明;依据《计量法》,目前包括但不限于移动公司在内的三大运营商的移动数据计量计费系统均存在非法性,有关行政机构亦涉嫌不作为,而表征于消费者眼前可见的流量提醒瑕疵,指向了背后的计量计费黑洞,之所以坚持依法维权且民事、行政法律程序并举,旨在推动整个电信业计量计费系统的规范化;现有的计量计费模式下,电信企业唯有直接提供具体的通讯内容详单或移动数据消耗路径以备标本比对、核验,才是事实溯源之科学路径和定纷止争之不二法门,亦是明确服务事项,保障用户知情权的应有之义;长远来看,由国务院或下属部委责令电信企业尽快以联网时间为移动数据计量计费依据,并纳入强制检定范围,才能及时堵截计量黑洞,同时实现对消费者通讯隐私的有效保护。

 

 

事实与背景

案件事实

     2015722日凌晨,张新年(北京律师)持有的涉诉手机号码在012短短1分钟的时间内收到移动公司自动下发5条提示短信(15);随后在间隔不到1分钟013分,收到第6条提示短信;015分,即间隔两分钟左右,张新年拨打1008611,于同一时分也即015分收到第7条查询信息;随后,依据第7条短信的提示,通过回复数字“2”查询“流量使用详情”,于017分收到第8条查询短信;而早前一日,即21日上午,张新年通过拨打1008611及回复数字的方式,查询过该号码的“套餐剩余流量”及“流量使用详情”并于同日上午953分、957分收到第910条查询信息。上述10条提示短信的主要内容如下:

1、截至22003分,本月已用流量2024兆,套餐内流量剩余0.00兆;

2、截至22004分,已用流量2206.99兆,超出套餐外流量费用达5元;

3、截至22004分,套餐内流量已用完;

4、截至22004分,已用流量2259.51兆,超出套餐外流量费用达30元;

5、截至22012分,已用流量2574.60兆,超出套餐外流量费用达100元;

6、截至22009分,本月套餐外流量费用已达500元,为防止流量异动损失,暂不再收数据流量费用;

7、截至22000分,套餐内流量剩余0.0兆,语音剩余52分钟,账户余额8.76元;

8、截至22017分,已用流量4620.85兆,其中套餐外1991.79兆,费用500元;

9、截至21953分,套餐内流量剩611.09兆,语音剩52分钟,账户余额8.76元;

10、截至210957分,已使用数据流量1912.92兆,套餐内剩余流量611.09兆。

 

案发背景

   张新年于722日凌晨用手机流量刷微信朋友圈,发现圈内有多位好友在转“周立波婚礼首次曝光,赵本山没有座位,崔永元砸场...”之类的链接(借助朋友圈搜索功能可再现),点击一条进入后,发现是一个视频,并进行了不足10秒的播放。随后,将手机放置于床头柜去冲澡,过了8分钟左右,走出浴室,听到一连串的手机短信提示音。过了2分钟左右,拿起手机查看短信并发现异常,遂拨打1008611进行查询,随后收到查询信息。  

   张新年当时的判断倾向于移动系统出现故障,并与此前短暂播放视频有关联。为验证该视频,同时考虑到提示短信告知扣费已达500元上限,不会再产生流量费用,遂再次点击该视频链接进行观看,并对视频进行了数次拉动播放,此次时间较长,持续数分钟。直观来看,当时并未发现该视频有什么异常,随后其收藏该视频所在的朋友圈链接以保留证据。

    彼时夜深人静,张新年未拨打10086进行人工客服咨询并预判移动公司将会自动采取补救措施。不料早晨查看手机,发现已处于停机状态。尔后,使用别的手机致电移动公司反映情况。后又在WiFi状态下,专门查看上述链接,亦未见异常,待本案立案后,再次查看该链接,发现提供该视频链接的微信公众号账号被封。

 

电信业专家观点 

    张新年曾向工信部电信研究院泰尔实验室、北京邮电大学、中国电信的多位技术专家进行咨询。专家观点包括但不限于

移动公司下发的短信提示内容自相矛盾,其提示系统及计量计费系统均可能存在缺陷;

已经被封掉的涉案公众号,现在很难再进行实验检验,需要移动公司配合并提供数据;

微信朋友圈里的视频可能存在流量陷阱,但从技术上看,移动公司能够有效监控;

盗取流量的视频或软件之所以长期存在,存在移动公司与不法企业或个人相互勾连并就不法流量收益进行分赃的可能(有人致电张新年,爆料某地移动公司为提升业绩,与不法主体就不法流量收益进行分账)。

 

法律分析  

    通过案件事实部分列举的移动公司下发的系列短信,可见:

提示短信内容自相矛盾,错讹跌出,出现了时间倒流、流量倒流、费用倒流等低级错误,既违反了算术加减法,也违反了信息通讯物理过程中的时间正向流动原理。据此反映了移动公司移动数据提示及计量、计费系统存在重大技术缺陷,其显然不足以成为扣费之依据,亦不能据此来认定相关事实。同时,这种技术缺陷关乎亿计移动用户,如得不到及时纠治,有违法治、人道,有违公平、正义;

案发当月本应确定唯一的套餐内数据流量具体数额竟然出现了四个截然不同的版本。依据第1条短信,套餐内流量为2024兆;依据第8条短信,套餐内流量为2629.06兆;依据第10条短信,套餐内流量为2524.01兆;依据涉案手机号码在购买时的套餐标准,当月套餐内流量总额应为2500兆。这些数额皆出自移动公司,形成移动公司的“自认”,当其自认事项自相矛盾又做不出合理解释时,应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套餐内扣费。案发当月的套餐内流量为2500兆依据,依据第1-6条短信,移动公司在套餐内流量至少还剩余500兆时就开始收取超额流量费。涉案手机号是4G校园套餐,其中包含500 MB寒暑假国内流量。显然,移动公司不仅在下发提醒短信时未予包含该500 MB套餐内流量,在实际扣费中也未予包含;

短信提示时间整体滞后,而非事前提醒,违反了部门规章。工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服务用户消费提醒工作的通知》明文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自觉规范消费提醒方式,对用户套餐内互联网上网服务实际使用量接近套餐限量前,应通过短信等方式,提醒用户本计费周期内该业务已使用量、套餐限量等信息;

短信提示方式违法。1-6条短信显示,移动公司未能及时、适时、有效地进行短信预警,未尽到法定的提示义务,除了违反了部门规章,亦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应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价款或者费用、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因此,移动公司不仅要依法向消费者提供内容准确无误的提示信息,还应当以合理、合法的方式提前进行发送。

    如果移动公司下发的提示短信不能依法进行,则不具任何积极意义,反而存在误导性。兹举例说明,在盘山公路入口处,管理方告知:“前方有悬崖,管理方在距悬崖1000米处开始连续提供警示服务,请留意交通警示牌,确保出行安全。”显然,载有 “前方1000米处悬崖”、“前方500米处悬崖”、“前方100米处悬崖”字样的交通警示牌应当分别置于距悬崖1000米、500米、100米处,而不能将之全部置于悬崖边,否则不仅起不到交通警示效果,还会误导驾驶者跌下悬崖!而移动公司下发的上述系列提示短信正是如此,不仅内容有误,也没有分布在合理的时间区间。相比此例,移动公司的过错更甚,其是在消费者业已跌下流量的悬崖,探底套餐外费用最高限额500元,即将停机之时,警示牌才姗姗来迟并逐拥而至,且牌子上所载提示内容也于事实不符。

   张新年于案发前一日查询过套餐状况,提示短信告知还剩大量余量,藉此预判,并基于对移动公司短信提示的合理信赖,才在夜间关掉家庭WiFi连接时没有同时断开移动公司的数据网络连接,且在停止使用微信朋友圈8分钟之后,才收到移动公司的一系列内容异常的短信提示,获知套餐内流量已被异常耗尽且透支量已达最大额度。

    至此,移动公司的移动数据提示、计量、计费系统所存在的问题暴露出来且一览无遗。

 

民事法律程序  

    时隔半年,张新年在固定相关证据之后,以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为案由提起民事诉讼。北京典谟律师事务所主任、著名律师王誓华应邀介入了案件民事部分代理工作。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有权获得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故此,基于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移动公司应当提供并释明案发当月涉诉手机号码所包含的套餐内数据数额,应当提供并释明手机数据流量短信提示规则、流量消耗路径、流量计算方式及内容详单,并证明其系统无误,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

   由于10086短信提醒的落款为“中国移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名称中也冠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字样,且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的网上营业厅、实体营业厅及其工作人员的胸牌等均含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的品牌标识,并且两者的客服电话也同一,可见人格混同,应承担连带责任。张新年遂将两单位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若干具体诉讼请求。

    本案于2016111日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庭审中,移动公司提交了一份涉案手机号码的上网详单并据以辩称,其针对套餐内流量建立有独立的提醒措施,这种措施是一项免费的服务,旨在协助客户及时获知消费情况,但并非是计费、收费的依据,其计费系统不存在错误。

    张新年认为,首先,工信部部门规章明确规定了移动公司的事前提示义务,而非可有可无的增值服务;其次,即便假定提醒措施为可有可无的增值服务,既然移动公司予以提供,则不得以“赠品”为由而降低服务标准。

    东城法院于20161012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移动公司发送的系列流量提醒短信存在“时间倒叙、流量总额不一致、流量总量倒叙的情形,由此可见中国移动北京公司的短信提醒功能存在瑕疵。”

    东城法院在此处守住了法律的底线,但未能将依法审判进行到底。依据《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以及工信部的复函可见,目前三大运营商的移动数据计量计费系统均存在非法性,有关行政机构亦涉嫌不作为,而表征于消费者眼前可见的流量提醒瑕疵,指向了移动公司背后的计量计费黑洞,之所以坚持依法维权且民事、行政法律程序并举,是因为该案实乃民生要案,张新年的终极诉求旨在揭露移动公司的移动数据计量计费系统的非法性及其计量计费黑洞,旨在推动包括但不限于移动公司在内的整个电信业移动数据计量计费系统的规范化,并提供建设性的解决方案。

    一审判决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张新年认为: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对于移动公司的计量系统,法院表示,“根据查明的事实,中国移动北京公司使用的流量计费系统,是经过工信部批准的正规厂商生产的设备,现原告虽称计费系统有误,但未举证予以证明,故法院对原告相应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首先,“工信部批准的正规生产厂商的设备”并不能说明移动公司的计费系统无误。一方面,设备是否存在问题,与设备是否经过工信部批准,也与设备是否由正规厂商生产无必然关联,任何部门批准的任何正规生产厂商的设备都有可能出现质量问题甚至被人为作弊,正如官方部门批准的,即便是官窑制造的砖头,也有可能产生裂缝;另一方面,移动公司整体的计费系统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或者是否被非法操控与组成系统的各个具体的设备无必然关联,正如由一块块砖头组成的楼房,即便每一块砖头都达标,也有可能是危楼!

 其次,如上所述,移动公司的计费系统不符合《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属于非法系统;

再次,法院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明显不当。移动公司下发的提示短信中显然包含有计量计费内容,也发生扣费并导致停机销号,如果移动公司声称提示短信中包含的计量计费内容与扣费无关并认为其实际扣费无误,则举证责任已转移,应由移动公司予以举证证明。兹举例说明,消费者在超市买了一棵白菜,购物小票显示是500克,交款后发现分量不足,超市辩称小票属于免费提供的增值服务,仅是一种数据提示,独立于实际的计量计费之外,并未真正据此来收费,此时显然应由超市举证其收费依据并证明其计量计费系统无误。

 如果法院认为移动公司是依据详单而进行扣费,但目前移动公司提供的流量详单只显示联网的时间区间和通讯字节数量,并不能说明到底是因为什么内容而扣费,不排除与实际内容会有出入。所以,张新年在起诉状中要求移动公司提供并释明案发期间具体数据流量的消耗路径、流量计算方法及内容详单,一方面是为了主张知情权;另一方面无异于提醒移动公司将其作为证据出示,显然该诉请并不是要求移动公司履行合同约定。而法院竟然认为,“双方合同并未约定中国移动北京公司需按照原告该项诉讼请求要求的方式提供详单。”

 更关键的,该上网详单不过是一份单据,为移动公司单方制作和提供,且与同案其他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其下发的系列提示短信)相冲突,显然,不能作为认定事实之依据。该单据虽经公证,但公证的只是移动公司内部、单方、私下、秘密炮制该单据的过程(移动公司还据此以商业秘密为由申请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并不能证明单据内容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本案的关联性。移动公司不能凭借技术优势,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法院亦不能违反证据采信规则,凭借当事人一方自己制作和提供的单据作为裁判依据。  

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

 一审法院认为,“鉴于流量计费系统不属于强制鉴定计量器具的范畴,故对原告提出需由中国移动北京公司提供自行检定或强制检定报告以证明其计费系统无误的意见不予采信。”

《计量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显然,移动公司的流量计量计费系统应当依法纳入强制检定范围,即便目前因为有关行政单位的不作为尚未将其纳入强制检定范围,移动公司也应当依法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可见,一审法院对需由被上诉人提供自行检定以证明其计费系统无误的意见也不予采信的做法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目前二审正在进行中。

 

行政法律程序

两部委回应

   张新年曾就电信业普遍性问题,向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致《法律建议函》,呼吁由工信部联合质检总局加强对电信业的监督管理,并建议两部督促三大运营商依法对数据流量计费模式进行整改。后工信部书面回函称:“我部2003年起推动开展电信计费系统性能检测工作,督促电信企业自主选择具有国家质检总局认可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语音业务和短消息业务计费系统性能进行了检测。今年将在全国范围内加大启动流量计费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电信企业自主选择具有国家质检总局认可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流量业务计费系统性能进行检测。”同时工信部披露,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三大运营商“正在研究改进流量计费清单提供方式,力争提供更加满足用户需求的收费清单。”

    本案在民事诉讼的审理过程中,东城法院亦曾致函工信部和质检总局就流量计费系统有关情况进行咨询。

    其中,工信部函复东城法院称,流量计费系统由若干硬件设备与计费账务系统共同组成,目前该部对硬件设备进行进网许可管理,相关入网设备均需经过检测。但工信部对其是否真正履行了管理职能,是否实际对相关设备进行了入网检测只字未提。而关于电信企业套餐误差和系统备份,工信部则建议由涉事电信企业提供相关依据和标准。

    其中,国家质检总局函复东城法院称,流量计费系统暂未列入《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不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范畴,也尚未制定相应的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及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同时质检总局称,列入《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电子计时计费装置是指电话计时计费装置。

    后来,为了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法行政及其对电信业三大运营商(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的移动数据计量计费系统实施监督管理的相关情况,张新年依据《计量法》的相关规定,环环相扣,层层推进地就若干应当依法公开的事项提起以下申请:

依据《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贵局公开对三大运营商移动数据计量计费系统实行强制检定的情况;

贵局如果没有对三大运营商实行强制检定,依据《计量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公开三大运营商移动数据计量计费系统在2015年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检定机构检定的检定结果在贵局的报备情况;

申请贵局公开截至答复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贵局认可资质的第三方移动数据计量计费系统检测机构的名单;

依据《计量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贵局公开对三大运营商移动数据计量计费系统进行监督检查的监督方法和检查结果(包括但不限于适用范围、检验项目、检查标准、检查程序);

依据《计量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贵局公开应由贵局制定的对电信企业领域移动数据计量计费系统的部门计量检定规程。

    尔后,质检总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称,“经查,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不存在。”且,作为代表国家最高级别质量监督检验的单位的公文,该《答复书》在引用张新年的上述申请内容时,竟然出现了若干错别字。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回应

    鉴于流量计费系统暂未列入《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依据《计量法》相关规定,移动公司应自行定期检定或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并由计量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张新年曾就此向北京市通信管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其中,对于移动公司自行定期检定或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的报备情况,该局函复称该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对于该局对移动数据计量设备进行的监督检查报告,该局函复称,“需要我局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我局未制作或获取”;对于移动数据计费设备的考核证明,该局函复称,不属于法定的政府信息,“该信息不存在。”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回应

     为了解北京市质监局依法行政及其对三大运营商北京分公司实施监管的相关情况,张新年依据《计量法》相关规定,申请该局公开对三大运营商移动数据计量计费系统实行强制检定的情况或公开三大运营商移动数据计量计费系统在2015年自行定期检定或送其他检定机构检定的检定结果在贵局的报备情况;申请公开对三大运营商移动数据计量计费系统进行监督检查的监督方法和检查结果以及应由该局制定的对电信企业领域移动数据计量计费系统的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后,该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诉书》称,“我局无此信息。...,目前,‘移动数据计量计费设备’尚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不需强制检定,其运行、维护由移动公司自行负责无需到我局备案不属于我局监督检查范畴,北京市也未制定对移动数据计量计费系统的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关于行政诉讼      

   张新年亦曾就移动公司涉嫌非法窃取并泄露用户隐私的严重违法行为及其消费提醒方式违法、计费系统工作模式技术缺陷等问题分别两次申请北京市通信管理局依法进行调查、查处而未果。鉴于该局拒绝履行法定职责,张新年已就其中一起提起行政诉讼。目前该行政诉讼正在进行中。

  张新年将依法对工信部国家质检总局北京市质监局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典谟律师事务所主任、著名律师王誓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行政与国家赔偿业务部负责人、著名律师张鹏应邀介入案件行政部分代理工作。

               

 

解决方案

电信企业应提供能真正锁定通讯内容数据信息大小的计量计费清单

    众所周知,区别于拨号上网、宽带上网等方式对网络数据流量计费采取联网计时制或包月、包年制,移动数据不是以通讯时长来计算费用,而是以兆为量度单位对通讯内容按字节数量的多少进行累加统计收费,而在某一通讯时长内决定通讯内容字节数量大小的,取决于通讯内容本身的属性特征以及移动通讯的传输速率。所以,三大运营商目前所提供的流量消费清单仅显示特定时间区间内的所累加的通讯字节数量,显然不完备,且不足为凭。

    鉴于传输速率的动态变化特征难以列举统计而不能苛求之外,流量计费清单除了包含通讯时长以及通讯字节数量,至少还应当包含能真正锁定数据信息大小的特定的具体的通讯内容本身。具体而言,应当直接提供具体的通讯内容详单或者移动数据具体的消耗路径以备标本比对、核验,才是事实溯源之科学路径,亦是遇到计量计费争议时定纷止争之不二法门,更是电信运营商明确服务事项,保障用户知情权的应有之义。

     进言之,即便假定移动数据计量计费系统被依法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范畴;或者,目前虽因有关国家机关的不作为还未将其列入强制检定的目录,但假定电信企业依法进行了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并受到了计量部门监管,电信企业仍不能证明其计量系统的精确性。兹举例说明,消费者认为所购商品不够份量,商家若以其电子秤进行过检定并受到了计量部门的监督检查为由进行抗辩显然不应得到支持。因为不论是否接受了检定,也不论是否受到了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电子秤随时都有可能出现质量、性能故障,甚至还有可能是在事前事后被商家人为作弊,而简单、科学、可选的方法即是拿所购的原始商品去公平秤进行核验。

    如果电信企业认为直接提供具体的通讯内容详单或移动数据具体的消耗路径将使得技术成本过高而不予采用,遇有争议时便应当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电信企业亦不得以保护消费者隐私为由来进行有效辩解。因为,只要计量计费依据是建立在累加通讯内容字节数量的基础上,需要对通讯内容的字节数量进行统计,不论是按照当下的统计通讯内容字节数量的方式提供流量收费清单,还是进一步改进计费清单并直接提供具体的通讯内容详单或数据流量具体的消耗路径,电信企业在技术上必然适时伴随着对具体通讯内容的窥视,换言之,在这种计量计费模式之下,无论是以怎样的方式提供流量清单,消费者的隐私权都会被剥夺,而消费者对自己使用的通讯内容亦必然知情,从隐私保护的角度而言,此时所要求的,只能是电信企业不得将通讯内容泄密给第三方

 

电信企业应尽快以联网时间为移动数据计量计费依据  

    企业追逐利润的最大化,从商业的角度来看无可厚非,但不能不择手段。况且,作为国企,盈利能力只是一方面,还担负着国家责任,关乎民生福祉,最低的要求也应当是遵纪守法的典范。让人震惊的是,事关亿计网民的三大运营商的移动数据计量计费系统竟然不符合《计量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法外运营,在源头上处于监管空白,且如上所述,即便受到监管,但如不能改变当下的这种计量计费模式,用户的隐私权也必将面临不法侵犯。

    长远来看,唯有改变当下的移动数据计量计费模式,由国务院或下属部委责令电信企业尽快以联网时间为计量计费依据,不准许电信企业以对通讯内容字节数量的统计进行收费,取消其对消费者通讯内容的窥视功能,并将其纳入强制检定范围,才能及时堵截其移动数据计量计费系统的黑洞,同时实现对消费者通讯隐私的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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